索引號: | 768511246/2023-57965 | ||
體裁分類: | 其他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應急管理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審核程序: | 單位審核公開 |
發(fā)布機構: | 區(qū)應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04 |
2023年3月8日上午9時22分許,位于寧波市江北區(qū)莊橋街道西衛(wèi)橋村莊西路94-96號的寧波市江北馬鐵仕貨運部發(fā)生一起火災事故,造成3人重傷、1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150萬元。
根據(j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相關規(guī)定,經江北區(qū)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由區(qū)應急管理局牽頭,區(qū)監(jiān)察委、公安江北分局、區(qū)人力社保局、區(qū)總工會、區(qū)住建局(交通運輸局)、江北區(qū)消防救援大隊、莊橋街道等單位有關同志參加的寧波市江北馬鐵仕貨運部“3·8”一般火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同時邀請區(qū)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全面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guī)、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現(xiàn)場勘查、檢測鑒定、調查取證、專家論證等,查明了事故發(fā)生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與建議。
經調查認定,寧波市江北馬鐵仕貨運部“3·8”火災事故是一起因生產廠方和初始承運物流企業(yè)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白板筆墨水),后續(xù)承運物流企業(yè)在不知承運物品為危險化學品情況下對一破損的白板筆墨水桶補漏繼而發(fā)生閃燃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fā)生單位及相關單位概況
1.蘇州雄鷹筆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雄鷹),住所:吳江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同里鎮(zhèn))同興村;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與境內合資);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法定代表人:金**;經營范圍:生產和研發(fā)圓珠筆芯用油墨及墨水;銷售本公司自產產品等。(外資比例小于25%)。
2.蘇州騰遠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遠運輸),住所:蘇州市吳江區(qū)東太湖生態(tài)旅游度假區(qū)(太湖新城)八坼北環(huán)路;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法定代表人:許*;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7;經營范圍:普通貨運:倉儲服務(不含危險品),裝卸服務。
3.蘇州浙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強物流),住所: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qū);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R;法定代表人:翁**;經營范圍:許可項目:道路貨物運輸(不含危險貨物)等。
4.寧波市江北馬鐵仕貨運部(以下簡稱馬鐵仕貨運部),經營者:馬**;類型:個體工商戶;經營地址:流動(住:江北區(qū)莊西路94-1號2);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23*************6W;經營范圍:道路貨運經營(憑許可證件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事故相關單位的物流運輸關系、運輸資質和貨物鑒定情況
1.物流運輸關系
蘇州雄鷹為托運方,委托騰遠運輸運送白板筆墨水至寧波市寧海縣,但未簽訂運輸合同。蘇州雄鷹告知騰遠運輸承接其物流業(yè)務須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資質,但未對其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資質進行查驗。
騰遠運輸承接該業(yè)務后,轉而委托浙強物流運送,雙方未簽訂運輸合同。騰遠運輸未明確告知浙強物流運送白板筆墨水須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資質。浙強物流承接該業(yè)務后,將白板筆墨水從蘇州雄鷹運到寧波,同步聯(lián)系馬鐵仕貨運部,委托其將該批白板筆墨水運送至寧波市寧海縣,雙方未簽訂運輸合同。馬鐵仕貨運部聯(lián)系貨車(浙A·C85S0)司機劉**來貨運部裝貨,將白板筆墨水運送到寧波市寧海縣。
2.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資質情況
蘇州騰遠運輸有限公司、蘇州浙強物流有限公司和寧波市江北馬鐵仕貨運部,均無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資質。
3.涉事白板筆墨水鑒定情況
生產廠商:蘇州雄鷹筆墨科技有限公司;型號:X-1006;凈重:20KG/桶;桶外觀無易燃標志、無危險化學品標志。
經專業(yè)技術鑒定,涉事白板筆墨水系危險化學品,2類易燃液體。
(三)事故發(fā)生經過和應急處置情況
2023年3月8日上午,浙強物流聯(lián)系貨車(滬F·A0389)將260桶白板筆墨水(型號:X-1006,凈重:20KG/桶,生產廠商:蘇州雄鷹筆墨科技有限公司)運送至寧波市江北區(qū)莊橋街道西衛(wèi)橋村莊西路94-96號,交由馬鐵仕貨運部轉運至寧海縣。馬鐵仕貨運部負責人馬**聯(lián)系貨車(浙A·C85S0)轉運該批白板筆墨水。
到貨后,馬**和貨車(浙A·C85S0)司機劉**從貨車(滬F·A0389)上將該批白板筆墨水搬運到貨車(浙A·C85S0)上。9時12分許,劉**發(fā)現(xiàn)已搬運至貨車(浙A·C85S0)上的一個白板筆墨水桶破損漏墨,就用抹布擦拭了墨水桶外壁,把桶搬運至車廂尾部左側,于9時19分許告知馬**。馬**就去附近小店找膠水補漏,但并未找到膠水。隨后馬**剪取一塊補輪胎的生膠片,意圖用打火機將生膠片烤熔后修補漏洞。9時22分許,馬**一手拿膠片,一手拿打火機靠近破損的白板筆墨水桶,幾秒后白板筆墨水發(fā)生閃燃,馬**、劉**以及圍觀的李**、劉*等共計4人被燒傷。
附近工人聽到求救聲后,即刻對著火點和四名傷者進行滅火救援,并撥打119、120求助,約5分鐘后火被撲滅。消防、應急、莊橋街道等部門接報后立即趕赴事故現(xiàn)場救援處置。9時43分,救護車到達現(xiàn)場,4名燒傷人員隨即被送往寧波市第二醫(yī)院救治。
事故發(fā)生后,政府部門積極與事故相關單位及傷者家屬溝通交流,妥善解決善后問題。蘇州雄鷹筆墨科技有限公司為4名燒傷人員墊付治療費130萬元。
(四)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1.事故造成3人重傷,1人輕傷
(1)馬**,男,19**年**月出生,安徽省**縣人,寧波市江北馬鐵仕貨運部經營者。經司法鑒定,燒傷后損傷程度如下:面部燒傷構成重傷二級,頸部燒傷構成重傷二級,雙側手臂燒傷構成輕傷一級,雙耳燒傷構成輕傷二級。
(2)劉**,男,19**年**月出生,湖南省**縣人,寧波市江北馬鐵仕貨運部聯(lián)系的貨車(浙A·C85S0)駕駛員。經司法鑒定,燒傷后損傷程度如下:全身燒傷構成重傷二級,頸部燒傷構成輕傷一級,雙耳燒傷構成輕傷二級。
(3)劉*,男,19**年**月出生,安徽省**縣人,圍觀人員。經司法鑒定,燒傷后損傷程度如下:全身燒傷構成重傷二級,面部燒傷構成輕傷二級,右耳燒傷構成輕傷二級,頸部燒傷構成輕微傷。
(4)李**,男,19**年**月出生,安徽省**縣人,圍觀人員。經司法鑒定,燒傷后損傷程度如下:面部燒傷構成輕傷一級,全身燒傷構成輕傷二級,左耳燒傷構成輕傷二級。
2.直接經濟損失為150萬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裝有白板筆墨水的塑料桶在運輸裝卸過程中出現(xiàn)破損,并揮發(fā)出可燃氣體,不排除馬**在對破損白板筆墨水桶熔膠補漏過程中使用打火機點火,引發(fā)桶裝白板筆墨水閃燃。
(一)直接原因分析
因事先未被告知所運貨物為易燃的危險化學品,且白板筆墨水桶包裝外并無易燃品、危險化學品標志,浙強物流和馬鐵仕貨運部將這批白板筆墨水按照普通貨物進行運輸。浙強物流將貨物送到馬鐵仕貨運部,馬**和劉**在裝卸貨物過程中,發(fā)現(xiàn)已裝上貨車(浙A·C85S0)的一個墨水桶有破損滲漏。因白板筆墨水含有易揮發(fā)的乙醇和異丙醇,車廂內部存在一定濃度的可燃氣體。在未獲取膠水的情況下,馬**左手拿一塊生膠片,右手拿著打火機,試圖用生膠片修補破損的白板筆墨水桶,不排除馬**使用打火機點火,導致桶裝白板筆墨水閃燃。
(二)事故相關檢驗檢測和鑒定情況
1.事故調查組委托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對涉事白板筆墨水的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如下:閃點:<23℃;初沸點:78.9-79.2℃;易燃液體,類別2。
2.事故調查組委托寧波海關技術中心對涉事白板筆墨水進行危險特性分類鑒別:樣品乙醇含量在42%至58%之間,異丙醇含量在35%至43%之間;鑒定危險貨物類別為3類;建議包裝類別II類;GHS分類為易燃液體,類別2;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列明的化學品,符合《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中關于“危險化學品的定義和確定原則”。
3.事故調查組委托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災物證鑒定中心對事故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進行視頻分析:事故起爆部位為“浙AC85S0”廂貨車車廂左側尾部,事故發(fā)生時間為2023年3月8日9時22分11秒;事故發(fā)生前,車廂內一綠色塑料桶出現(xiàn)泄漏,桶外壁有洇濕的現(xiàn)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事故調查組通過現(xiàn)場勘查、人員問詢和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分析,排除汽車尾氣引燃、點著的香煙引燃、貨物自燃和雷擊等起火原因。
(四)間接原因分析
1.蘇州雄鷹筆墨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不規(guī)范。在托運白板筆墨水過程中,公司未在所托運的白板筆墨水包裝上粘貼或者栓掛易燃品標簽和危險化學品標簽;未對承運物流企業(yè)運輸資質進行審查核實,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yè)承運危險化學品。以上行為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
2.蘇州騰遠運輸有限公司違規(guī)開展危險貨物運輸。公司明知承接蘇州雄鷹物流業(yè)務需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資質,在本身沒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資質的情況下,依然承接相關業(yè)務,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浙強物流進行承運。以上行為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
三、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予以行政處罰的單位
1.蘇州雄鷹筆墨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未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的標志,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yè)承運危險化學品,對本起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建議江北區(qū)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2.蘇州騰遠運輸有限公司,明知承接蘇州雄鷹物流業(yè)務需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資質,在本身沒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資質的情況下,依然承接相關業(yè)務,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yè)承運危險化學品,對本起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建議江北區(qū)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二)建議予以行政處罰的人員
1.金**,女,蘇州雄鷹筆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檢查發(fā)現(xiàn)白板筆墨水外包裝無相應標志的情況,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對承運物流企業(yè)的運輸資質進行核查,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yè)承運危險化學品,對本起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建議江北區(qū)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2.許*,男,蘇州騰遠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承接蘇州雄鷹物流業(yè)務需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資質,在本身沒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資質的情況下,依然承接相關業(yè)務,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yè)承運危險化學品,對本起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建議江北區(qū)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為認真吸取深刻教訓,減少類似事故發(fā)生,提出如下防范整改建議:
(一)蘇州雄鷹筆墨科技有限公司。要嚴格落實企業(y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要求,在儲存、運輸危險化學品過程中強化安全生產管理能力,采取必要、可靠措施,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fā)生。
(二)蘇州騰遠運輸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要求,嚴禁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yè)承運危險化學品。要對承運貨物的理化性質有清楚認知,對運輸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要做好應急處置預案,并采取相應管理措施。
(三)交通運輸行業(yè)主管部門。要按照“三個必須”的原則,認真總結和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運輸?shù)男袠I(yè)監(jiān)管,組織開展事故警示教育會,舉一反三,督促各運輸企業(yè)依法依規(guī)開展物流運輸,嚴厲打擊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承運危險化學品的違法行為,避免此類事故再次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