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2950798/2023-53570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有效性: | 有效 |
發(fā)布機構: | 區(qū)府辦 | 成文日期: | 2023-06-15 |
政策原文: | 寧波市江北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完善江北區(qū)耕地保護補償政策的通知 |
一、出臺背景
近兩年,省、市關于耕地保護補償有一些新的政策出臺,對耕地保護補償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我區(qū)原耕地保護補償機制實施辦法(試點)于2016年實施以來至今已有六年,隨著物價水平和二、三產業(yè)收入的提高,適當提高補償標準很有必要。
二、政策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主席令第743號)第十二條、《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 56 號)第二十八條,等等。
三、主要內容
本次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一)補償原則。堅決守住耕地紅線,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以永久基本農田和耕地保護任務為重點,按照耕地、永久基本農田“差別化”補償和耕地“非農化”、“非糧化”不予補償?shù)脑瓌t,對涉農街道(鎮(zhèn))的耕地保護給予補償激勵。
(二)補償范圍。上一年度國土變更調查確定的現(xiàn)狀耕地和國土空間總體規(guī)劃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
(三)補償對象。承擔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和責任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
(四)補償標準。一般耕地補償標準調整為80元/畝/年,永久基本農田調整為100元/畝/年。
(五)資金來源。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寧波市級下?lián)艿母乇Wo補償資金;一部分為我區(qū)配套安排的耕地保護補償資金。
(六)核算標準。以村經濟合作社(股份經濟合作社)為單位,與耕地保護績效掛鉤。
(七)資金使用。專項用于耕地保護管理、耕地保護涉及的農田基礎設施管護與修繕、耕地質量提升、耕地功能恢復、“田長制”建設和區(qū)政府年度耕地保護重點工作等相關支出。
四、使用期限
自印發(fā)之日起生效,《寧波市江北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關印發(fā)江北區(qū)耕地保護補償機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北區(qū)政辦發(fā)〔2016〕96號)與本通知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2022年度耕地保護補償資金核算按本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
解讀機關: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江北分局
解 讀 人:褚有為
聯(lián)系方式:0574-87388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