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qxj45854444/2023-56867 | ||
文件字號: | 北區(qū)氣發(fā)〔2023〕9號 | 主題分類: | 政務公開 |
服務對象: | 無特定對象 | 有效性: | 有效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體裁分類: | 通知 |
發(fā)布機構: | 區(qū)氣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13 |
各科室、局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寧波市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相關規(guī)定,進一步提升我區(qū)氣象行政執(zhí)法水平,推進包容審慎監(jiān)管,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我局制定了《寧波市江北區(qū)氣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附件:寧波市江北區(qū)氣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
寧波市江北區(qū)氣象局
2023年9月13日
附件
寧波市江北區(qū)氣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
一、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huán)境保護類
序號 | 違 法 行 為 | 相關法律條文 | 不予處罰條件 |
1 | 危害氣象設施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損毀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氣象設施的。 2.《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huán)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危害氣象設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并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fā)布與傳播辦法》(中國氣象局第16號令)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預警信號專用傳播設施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未對氣象業(yè)務造成影響(未造成觀測數據中斷); 3.危害后果輕微。 |
2 | 在氣象探測環(huán)境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氣象探測環(huán)境活動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在氣象探測環(huán)境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氣象探測環(huán)境活動的。 2.《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huán)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危害氣象探測環(huán)境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或者恢復原狀,情節(jié)嚴重的,對違法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復原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huán)境行政許可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9號)第十四條: 未取得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huán)境行政許可的,或者取得許可后不按規(guī)定進行建設,造成氣象探測環(huán)境遭到破壞的,按照《氣象法》第三十五條、《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huán)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予以處罰。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未對氣象探測環(huán)境造成危害; 3.危害后果輕微。 |
3 | 建設單位在規(guī)定的對比觀測期內從事影響氣象對比觀測的工程建設活動的 | 《浙江省氣象條例》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建設單位在規(guī)定的對比觀測期內從事影響氣象對比觀測的工程建設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
二、雷電防護管理類
序號 | 違 法 行 為 | 相關法律條文 | 不予處罰條件 |
4 | 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 1.《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四十五條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guī)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進行處罰: (二)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
5 | 雷電防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 1.《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四十五條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guī)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進行處罰: (二)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
6 | 未將雷電災害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和檢測檔案納入建設檔案的 | 《浙江省氣象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將雷電災害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和檢測檔案納入建設檔案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2.危害后果輕微。 |
7 | 安裝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安裝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
三、升放氣球管理類
序號 | 違 法 行 為 | 相關法律條文 | 不予處罰條件 |
8 | 未按期提交年度報告或者提交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內容 | 《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三十條第一項: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產法》有關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未按期提交年度報告或者提交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內容的。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2.上一年度未出現事故。 |
9 | 違反升放升放氣球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 | 《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三十條第二項: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產法》有關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升放氣球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的。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2.上一年度未出現事故。 |
10 | 未指定專人值守 | 《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三十條第三項: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產法》有關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指定專人值守的。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
11 | 利用氣球開展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無《升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升放氣球 | 《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第三十條第五項: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產法》有關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利用氣球開展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無《升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升放氣球的。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
四、氣象信息服務管理類
序號 | 違 法 行 為 | 相關法律條文 | 不予處罰條件 |
12 | 非法向社會發(fā)布和傳播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非法向社會發(fā)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的。 2.《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擅自向社會發(fā)布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三)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的。 3.《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fā)布與傳播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6號)第十四條第一項: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 非法向社會發(fā)布與傳播預警信號的。 4.《氣象預報發(fā)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第十二條第一項: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發(fā)布氣象預報的。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
13 |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的。 2.《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fā)布與傳播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6號)第十四條第二項: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二)廣播、電視等媒體和固定網、移動網、因特網等通信網絡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實時預警信號的。 3.《氣象預報發(fā)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第十二條第二項: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 (二)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使用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提供的最新氣象預報的。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
14 |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未按照要求播發(fā)、刊登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 1.《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四十六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未按照要求播發(fā)、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2.《浙江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三十四條: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和通信運營企業(yè)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按照要求播發(fā)或者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
15 | 傳播虛假氣象預報 | 1.《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四十六條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三)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的。 2.《氣象預報發(fā)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第十四條第一項: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傳播虛假氣象預報的。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
16 | 不按規(guī)定及時增播、插播重要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更新氣象預報 | 《氣象預報發(fā)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第十四條第二項: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不按規(guī)定及時增播、插播重要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更新氣象預報的。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
17 | 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注明發(fā)布單位名稱和發(fā)布時間 | 《氣象預報發(fā)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第十四條第三項: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注明發(fā)布單位名稱和發(fā)布時間的。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
18 | 從事氣象信息服務,逾期 未備案 | 《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7號)第十八條第二項: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處罰結果納入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信用信息統計系統并向社會公示: (二)從事氣象信息服務,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的或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2.尚未開展服務經營活動。 |
五、氣象數據管理類
序號 | 違 法 行 為 | 相關法律條文 | 不予處罰條件 |
19 | 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huán)境影響評價使用的氣象資料不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從事大氣環(huán)境影響評價的單位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huán)境影響評價時,使用的氣象資料不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的。 2.《浙江省氣象條例》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氣候可行性論證、大氣環(huán)境影響評價使用的氣象資料不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初次違法; 2.使用不具有氣象數據唯一標識符的氣象資料,評價項目尚未實施。 |
20 | 無償轉讓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或者其使用權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第十六條第一項: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 (一)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或者這些氣象資料的使用權,向國內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無償轉讓的。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初次違法; 2.氣象資料屬于“二級”數據; 3.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
21 | 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直接向外分發(fā)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數據庫、產品和服務的一部分,或者間接用作生成它們的基礎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第十六條第二項: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 (二)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直接向外分發(fā)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數據庫、產品和服務的一部分,或者間接用作生成它們的基礎的。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初次違法; 2.氣象資料屬于“二級”數據; 3.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
22 | 將存放所獲得氣象資料的局域網與廣域網、互聯網相連接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第十六條第三項: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 (三)將存放所獲得氣象資料的局域網與廣域網、互聯網相連接的。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初次違法; 2.氣象資料屬于“二級”數據; 3.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
23 | 將所獲得氣象資料進行單位換算、介質轉換或者量度變換后形成的新資料,或者對所獲得氣象資料進行實質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資料向外分發(fā)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第十六條第四項: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 (四)將所獲得氣象資料進行單位換算、介質轉換或者量度變換后形成的新資料,或者對所獲得氣象資料進行實質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資料向外分發(fā)的。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初次違法; 2.氣象資料屬于“二級”數據; 3.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
24 | 不按要求使用從國內外交換來的氣象資料 | 《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第十六條第五項: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 (五)不按要求使用從國內外交換來的氣象資料的。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初次違法; 2.氣象資料屬于“二級”數據; 3.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
20-24項中有關數據級別的范圍如下:
二級:主要是指當完整性、可用性等遭到破壞或者不受限使用后,對國家安全不造成危害,對氣象業(yè)務安全造成輕微危害,對公共利益、其他組織機構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輕微或者中等危害的氣象數據。這類數據主要由氣象服務數據、預報預測預警數據和產品數據構成,也包含了部分原始數據。
六、其他類
序號 | 違 法 行 為 | 相關法律條文 | 不予處罰條件 |
25 | 偽造氣象資料或者其他原始資料 | 《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8號)第十八條第二項: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偽造氣象資料或者其他原始資料的。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3.沒有對規(guī)劃和建設項目造成不良影響。 |
26 | 出具虛假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 | 《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8號)第十八條第三項: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出具虛假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的。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3.沒有對規(guī)劃和建設項目造成不良影響。 |
27 | 涂改、偽造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書面評審意見 | 《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8號)第十八條第四項: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涂改、偽造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書面評審意見的。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3.沒有對規(guī)劃和建設項目造成不良影響。 |
28 | 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規(guī)范或者操作規(guī)程 |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第十九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規(guī)范或者操作規(guī)程的。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3.未造成影響或危害后果。 |
29 |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單位之間轉讓 作業(yè)設備 未備案 |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第十九條第四項: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單位之間轉讓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設備,未按照規(guī)定備案的。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初次違法;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 3.未造成影響或危害后果。 |